| 2003年底開始接受申請的香港投資移民,
歡迎海外人仕申請。此計劃的目的,是讓那些把資金帶來香港,但不會在港參與經營任何業務的人士來港居留。申請時間短,手續簡便。本公司歡迎查詢,並提供免費評估,服務快捷妥當。
資格準則
| (a) |
投資者必須符合以下準則,
才有資格根據本計劃申請來港: |
| (b) |
根據本計劃申請來港時已年滿18歲; |
| (c) |
在提出申請前的兩年,
擁有不少於港幣650萬元的淨資產; |
| (d) |
在向入境處遞交申請書前的六個月內,
或在申請獲入境處原則上批准後的六個月內,
把不少於港幣650萬元投資在獲許投資資產類別(存款證投資除外,
這類投資必須在申請獲入境處原則上批准後的六個月內作出),
詳見下文第5部份; |
| (e) |
在香港及其居住地沒有不良記錄;
以及 |
| (f) |
能證明有能力支持自己及受養人的生計和提供住所,
而無須依賴在香港獲許投資資產所帶來的收益、工作入息或公共援助。 |
獲許投資資產類別
投資者須要把不少於港幣650萬元投資於下列其中一個或同時投資於兩個獲許投資資產類別:
房地產
投資者可投資於本港的商用、工業或住宅物業,
包括土地和樓花。根據計劃來港居留而購買的物業,
數目不限。
金融資產
投資者可投資於下列一種或多種金融資產:
| > |
股票-以港元交易的香港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票。 |
| > |
債券-以港元為單位,
包括由以下機構發行或全面保證的定息或浮息工具和可換股債券-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外匯基金、香港按揭證券有限公司、地鐵有限公司、九廣鐵路公司、香港機場管理局,
以及其他指明的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全資或局部擁有的法團、機構或團體;或上文(A)所指的公司。 |
| > |
存款證-由(銀行業條例)訂明的認可機構發行的港元存款證。存款證在購買時須距離到期日不少於12個月(購買日期須在入境處原則上批准投資者參與計劃之後。這類票據到期時,
應換成距離到期日不少於12個月的存款證或其他獲許投資資產類別的資產)。 |
| > |
後償債項-由認可機構按(銀行業條例)發行,
並以港元為單位的後償債項。 |
| > |
合資格的集體投資計劃-入境處將於網頁公布並定時更新本計劃合資格的集體投資計劃名單的資料。 |
*以上資料由香港人民入境事務處資訊提供。
|